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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韻:中國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力缺陷及應對

2019-7-8 13:32:33 人評論


【摘要】當前中國将構建最嚴格的食品可追溯制度作為立法目标。我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建設可歸納為五點:立法化、嚴格化、智能化、社會化、專業化。就法律層面方面,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設置食品可追溯的專門章節,并與其他食品安全相關法律同時适用,進行多層級的法律管轄。法律條文方面,中國食品可追溯制度的法律條文應囊括:(1)最嚴格的“标準化”(即全程、動态、全覆蓋的可追溯管理體系)與成本相關的國家支持;(2)專業化的食品安全追溯大數據及其立法;(3)智能化的區塊鍊技術與食品可追溯及其立法。


引 言

    我國按照全球公認的評價準則,借鑒歐盟、日本等食品可追溯領域技術先進國家(或地區)的普遍做法,結合我國國情制定了相應的食品安全基本立法。2018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對食品安全進行了非常嚴格的規範。例如,在第二條至第九條中,明确規定了食品生産經營者、地方政府、監管部門、檢驗與認證機構、新聞媒體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第九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對違反法定義務的,強化刑事責任追究。突出刑事責任優先原則,對于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新法還建立了首負責任制,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如第一百三十一條中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不僅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還加重了違反法律的懲罰力度[1]。強大的食品可追溯能力不僅對進口國具有更大的進口吸引力,對國内而言也可以明确權責,并能夠及時保護消費者[2]。誠然,食品可追溯制度并不能保證食品本身更加安全,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具備相對較強的管控和問責能力[3]


1、我國目前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之缺陷與應對:食品可追溯立法未體系化

    目前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農業法》(2012修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年修訂)、《刑法》(2017年修訂)等法律及相關規定。對于食品可追溯問題主要規定在《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但該條款隻作了總括性的表述: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産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産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可見,該項條款并沒有對食品可追溯标準的具體要求進行立法。一般而言,較低位階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經常讓位于不利于食品安全管理的上位法律法規,從而導緻了時間較後而位階較低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效力低于時間較早位階較高的,繼而出現了上位位階法律法規無法有效進行食品可追溯管理,同時下位位階的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又缺乏足夠的效力。

    而有關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名稱直接體現了其調整範圍、主要内容、立法層次及其他相關立法[4],因此必須有恰當的立法名稱。現階段中國食品安全的綜合性法律——《食品安全法》是根據立法層次和立法内容兩方面确定了該項法的名稱。現行《食品安全法》下的諸多章節中,如第五條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第二十條衛生農業部門信息共享、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标準的公布、第三十二條食品安全标準的跟蹤評價、第五十九條食品添加劑生産者的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第六十條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第一百三十二條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諸多條款中都有與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相關的内容。因此,可以将食品可追溯制度作為《食品安全法》的特殊章節建議命名為“食品可追溯制度”,并作為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中的單獨一節,具體規定食品可追溯的具體流程規範、增加食品可追溯各個環節的具體标準等内容。此外,從立法命名的角度而言,應在第六十九條轉基因食品的标示中專門增設“食品可追溯标示”這一段落。明确表示食品可追溯能力應具備何種形式的可追溯标示、标示的内容、監管機構、風險等諸多内容。

    此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012年修訂)中也有涉及農産品可追溯制度的相應規範,但其相關條款應以《食品安全法》下的食品可追溯條文内容為主要的參照标準,因就食品安全而言,我國的立法目标是全程的、動态的、全覆蓋的食品安全監管模式[5]。故有必要增加食品可追溯制度法律條款,對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進行詳細規定,明确可追溯制度應全部覆蓋所有食品(即全覆蓋)。并規定“如過程中某一環節沒有做到登記備案就獲得安全證書”屬于違法行為。此外,一旦在某一環節沒有通過檢測評級也要錄入系統。筆者認為,應在第三章“食品安全标準”中專門增設“食品可追溯标準”這一段落。其内容應該包括立法目的、适用範圍、管理對象、基本原則、食品可追溯技術标準内容等。其中基本原則應包括:全過程管理原則、與國際規則相協調原則、謹慎原則、以科學證據為标準的風險預防原則等。

食品可追溯監管機構體系不完善

    我國對食品監管機構的設置相對比較健全,在《食品安全法》中第五、六、七、九條詳細規定了食品監管機構。在中央一級,負責食品安全監管的機構包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衛生行政部、農業行政部等。在中央政府下面,各地省、地區和縣設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直接向當地政府負責,并接受中央監管機構的監管與技術方面的指導。但涉及進口食品時情況較為特殊,例如《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進出口”規定了我國對于進口食品的管制流程是:對進入我國境内的食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作為行政執法機構進行審查[6];但進入境内之後的食品、農産品安全問題一般由當地行政機關部門進行接手監管。一旦在國内市場上出現問題,首先由國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同時通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并負責對進口商及境外食品調查。

    但由于缺乏專門的食品可追溯管理部門,目前有關食品可追溯的問題多由各級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合并處理,這就會導緻管理的重合或混雜。因此,有必要在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中增設專門的可追溯法定管理部門,并規定其必須由當地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為直接責任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有關食品安全綜合治理體制與協調機制中,采用聯席會議的模式進行綜合監督管理與專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系已被廣泛應用。

2、中國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力之制度創新:最嚴格的标準化

    我國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力的技術與規制将定位在最嚴格的标準化上,吸納歐盟、日本等食品可追溯領域技術先進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并創立我國最嚴格可追溯技術标準,“食品可追溯能力中國标準”也是我國為國際社會做出食品安全全球治理的貢獻之一。

    如前所述,在立法層面上一般體現在IP管理、專門設置食品可追溯法規章節、專門的食品可追溯機構管理等方面。但除此之外,在全球範圍内制定自己的“中國标準”,也将是中國食品安全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會為自身的國際競争部署相應的國家戰略規劃與戰略布局,而中國目前仍然與歐盟、日本等世界許多發達國家(或地區)存在着科技領域的差距。因此,中國掌握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力标準的話語權、主導權非常重要,從國家戰略與本國切身利益出發,制定出中國關于食品安全可追溯能力技術與法律的标準和範本是我國未來在該領域的重要任務之一。而對國内而言,最嚴格的可追溯标準可以令不法經營者無所遁形,更規範地按照可追溯流程生産食品,從而使消費者獲得更具安全保障的食品。

大數據透明:與IP相關的大數據立法

    世界上食品可追溯領域技術先進的國家(或地區),例如歐盟、美國都采用了大數據的處理模式來管理食品可追溯的問題,其大數據管理有賴于其國家先進的科技水平,例如美國的食品可追溯由美國食品技術協會進行,每年通過橫向、縱向、多重維度的方式對食品可追溯能力進行測評。歐盟、日本等國家(或地區)通過IP編碼的形式對食品進行追溯并錄入專門的可追溯數據庫。

我國食品安全可追溯也應成立相關的數據中心,食品可追溯編碼主要由三個重要因素組成:

(1)編碼(IP):食品可追溯能力全球唯一标識;

(2)采集:食品可追溯編碼信息;

(3)共享:供應鍊各方有關食品可追溯信息共享。

    因此,有必要對IP與相關大數據進行立法,以确保IP的唯一性、真實性與大數據的不可篡改性。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統可以借助大數據平台,在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所提出的“食品安全可追溯大數據與社會共治”理念中,利用大數據可以将企業之間的信息有效銜接,但有必要對食品可追溯能力大數據信息銜接進行相關立法。面對如此威力巨大的食品可追溯大數據,采用法律手段保障其真實性和透明性。從而更好地輔助食品預警機制進行全鍊條的、科學的風險評估。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中國食品可追溯大數據資源庫進行安全性、真實性、透明性的相關立法。

鍊上治理:與食品可追溯能力相關的區塊鍊立法

    區塊鍊技術一般指互聯網多個備份,互相驗證,無法篡改遺失,具有去中心化、去霸權化特點,可認為是現代技術用于解決食品信任問題的有力工具。其基本原理是分布式:一旦觸及則更改所有備份,核心優勢在于其不可篡改性。許多跨國公司,如IBM十幾年前就在做多種形式的食品供應鍊追溯。因此,區塊鍊技術可減少不法分子利用食品安全漏洞作案的情況。在中國,區塊鍊其本身蘊含的公正、透明的設計理念與食品安全最嚴格管控保持了一緻。而基于區塊鍊技術的食品供應鍊中的可追溯性,讓消費者深知食品可追溯能力的科學性和真實可靠性,從而促進消費的同時保證了救濟與召回的有效性。因此,未來對轉基因食品可追溯能力相關的區塊鍊技術進行立法實屬必然。在《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準”中應專門增設“食品可追溯區塊鍊技術标準”相關條款,對食品可追溯區塊鍊技術進行嚴格立法。


結 論

    目前,我國食品可追溯問題的缺陷在于:沒有專門的規範食品可追溯的章節和具體規範條文、缺乏專門的食品可追溯管理機構。因此,可以專門設置食品可追溯管理法規章節,應規範編碼管理和審查登記制度這兩點,同時吸納日本多種形式食品編碼與歐洲的嚴格立法這兩種做法,并于這一章節中設置專門的可追溯管轄機構。此外,可以對編碼大數據、區塊鍊等新興食品可追溯技術進行規範性立法,為食品安全全球治理做出貢獻。

作者簡介

李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國際法學

通訊作者:

胡加祥,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長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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