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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峰:改進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評估體系

2016-4-8 10:54:27 人評論

“非典”以來,我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水平取得了長足進步。但我們也看到,一方面,很多同類型的突發事件在不同地域間“此起彼伏”,而在事态發展上則表現為典型的“情節雷同”。例如,近年來針對PX項目上馬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其事發、蔓延和平息過程幾乎如出一轍。另一方面,很多在過往突發事件處置中暴露出來的問題和錯誤在後續事件中又重複性出現,造成政府部門“在一個地方摔倒兩次”的窘境,事發後隻好“匆忙再上陣”。這種疲于應付的模式不但浪費了大量社會資源,也對政府的公信力提出了嚴峻考驗。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點就在于目前我國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的應急評估環節尚未引起政府部門的足夠重視,在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修訂制度、提升效能方面發揮的作用還非常有限。很多地方政府的精力往往聚焦于突發事件發生後的應對和處置環節,樂見于事件處置取得圓滿成功的結果,對應急管理各項活動開展評估時多存在蜻蜓點水、避重就輕的情況,有的甚至根本就不進行評估。

在《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各地方和各部門應急管理規章中,對應急管理評估都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在實踐中的實施情況卻并不理想。各地開展應急管理評估活動還處于各自為戰的自發狀态,缺乏統一标準指導;評估多數流于形式,有時甚至為評估而評估;評估成果的轉化率低,用于修訂規章和改進工作的比例不高;針對重特大事件的總結性評估多,而針對應急準備環節的前瞻性評估少,尚未構建起高效的應急管理評估體系。歸納而言,當前我國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評估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有規定、缺細則,二是重形式、輕内容,三是多事後、少事前。

首先,關于應急管理評估的規定多停留在法律法規的條款中,目前還缺乏開展評估活動的指導細則和實施标準。應急管理評估針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各個環節的工作進行系統評價,其目的是發現問題、找準要害,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用于指導和改進後續的應急管理工作,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系統性很強的工作。不但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事先予以規範,更需要出台配套的細則和标準予以支撐。由于我國尚缺乏統一的應急管理評估準則,從目前各地區、各行業有限的應急管理評估實踐來看,尚處在摸着石頭過河的階段,評估依據和評估流程多以行業或部門内部開發為主。除非是中央政府高度重視的重特大突發事件,事後的評估結果能夠上升到法律和法規的層次,其他情況下絕大多數仍然停留在評估總結報告上,評估結果難以在更高層面、更廣範圍内推開。

其次,各級政府部門是應急管理活動的主體,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的應急處置中充當“運動員”的角色,而在事後進行評估時又身兼“裁判員”,很難保證評估的客觀公正。受到本位主義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影響,多數部門在突發事件處置完成後很難深刻剖析自身問題,更不願将自身的缺陷暴露在聚光燈下,缺乏開展應急管理評估的行動自覺,在應急管理實踐中評估活動往往多流于形式。而從近年來各地組織的應急實戰演練、桌面演練及其評估情況看,由于演練經過事先設計,“演”的成分多于“練”的成分,演練處置過程基本也都以“圓滿成功”而畫上句号。組織者往往将評估活動看作是錦上添花的附屬活動,主動開展評估的動力不足,再加上缺少具體的操作程序和評估标準,造成評估更注重外在形式,而對于評估的實質内容和實際效果則關注較少。應急演練評估活動對應急管理體制機制的改進作用還十分有限。

再次,當前我國開展的應急管理評估活動多數是針對重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調查評估。我國目前針對重特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已經摸索出一套相對成熟的做法,特别是“非典”以來,對重大突發事件處置的事後評估已成為推進“一案三制”建設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例如,汶川地震後,國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編寫了《汶川地震救災救援工作研究報告》等一系列分析評估報告,對修訂和完善我國巨災應對的相關法規規章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國務院還專門針對汶川地震發布了《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條例》。但是,各地區、各部門在針對一般性突發事件進行應急管理評估時,還缺乏執行力度,将評估視為“負擔”。多采取“以總結代評估”的形式,報告完成之後束之高閣,很少用于指導未來的應急管理實踐。造成一地的處置經驗和應對教訓不能很快用于指導其他地方,一時的應對總結也難以用于長遠的能力提升。

最後,目前我國對于事前基于風險考量的應急管理評估明顯缺失。随着風險管理理念越來越深入人心,應急管理活動前移已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的共識,應急準備将成為今後應急管理的一個重點。對未來可能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風險進行系統分析與評估,建立基于“真實事件與預期風險”的虛拟情景,繼而反省以往重大事件應對中存在的系統性缺陷,是當前應急管理發展的重要趨勢。這要求今後的應急管理評估不能停留在狹義的應急處置評估階段,必須也随之前移,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對應急準備活動和潛在能力的評估上。目前在這方面,我國無論是在學術研究上還是在應急實踐中基本都還處于空白狀态。針對應急準備的事前評估應當依照風險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通過“情景構建”來對未來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應對能力準備進行評估,評估重點在于從宏觀上對體制機制和任務匹配能力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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