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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和評估指南

2021-9-6 15:32:44 人評論

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和評估指南

日前,住建部印發了《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暫行)》《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具體内容,詳見↓

《洪澇災害農村住房安全應急預案(暫行)》

災前應急預防

1、鄉(鎮)政府應根據以往洪澇災害曆史、近期氣象狀況及暴雨預警信号等級,預先劃定農村住房風險區、安全區。其中,安全區是指洪澇災害發生時不受威脅、地勢較高、地質條件穩定、可安全居住的區域或場所。

2、村“兩委”應組織在村莊段河流上遊或山洪來向的村頭,采用砂袋碼砌或用石頭砌築導流牆,将水流疏導至河流或山洪的主流區,保護房屋免受洪水沖擊破壞。

3、農戶應熟悉鄉(鎮)政府劃定的風險區、安全區的具體範圍,熟知在緊急狀态下避災躲災的撤離路線。處于風險區範圍内的農戶,當接到需要緊急轉移指令後,必須立即從房屋中撤離,撤離前應斷水、斷電。

4、汛期來臨之前,鄉(鎮)政府應引導農戶采取必要的防禦措施,對房屋進行适當的應急處理。

(1)對于泥漿或石灰砂漿砌築牆體,如果沒有水泥砂漿抹面或抹面層局部剝落,應采用水泥砂漿抹面或勾縫處理。

(2)對于生土牆體,可以采用水泥砂漿挂網并做抹面處理,緊急時也可在牆面釘塑料布,牆根用磚石将塑料布壓牢。

(3)對于屋面滲水漏雨的房屋,可采用密封膠抹縫法、瓦屋面更換或重新倒瓦等方法進行處理,緊急時也可采用屋面釘塑料布并壓牢的措施。

(4)對于房屋周邊的低窪部位,應及時回填墊高,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證排水順暢。

(5)對于房屋周邊發現有地洞、塌陷的,應及時予以處理。

(6)農戶可事先預備一些編織袋和砂土,在緊急撤離前,可在房屋迎水面牆體内側堆碼砂袋,阻止水流沖擊。

災後臨時處置

1、洪水退卻且應急狀态結束後,臨時轉移農戶方可返回原址查看房屋受損情況。

2、低窪地帶仍被洪水浸泡的農村住房,一律不得進入。

3、周邊場地有滑坡或其他地質隐患的農村住房,一律不得進入。

4、遭受洪水影響的農村住房,農戶在進入前應首先查看房屋牆體是否存在“歪、裂、扭、斜”、房屋基礎或地面有無沉陷、樓(屋)面有無坍塌等情況。當确定安全後方可進入室内清掏淤泥、清理污水,整理受損财物等。電源插座、開關、燃氣管道等被水浸泡後,應經專業人員确認其安全後,方可使用。

5、受損房屋室内外淤泥、污水等清理完成後,應盡快進行房屋和周圍環境消殺處理。

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

1、遭受洪水沖擊、浸泡或短時間進水的農村住房,及由于暴雨、洪災導緻村莊或房屋周邊出現局部地質隐患的,必須進行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方可确定是否繼續使用。

2、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由鄉(鎮)政府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實施。應急評估前,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參照《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對相關專業人員和鄉(鎮)、村“兩委”幹部進行技術培訓。

3、根據安全應急評估結論,遭受洪澇災害的農村住房可以分為“可以居住”與“不可以居住”兩類。“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場地安全、地基穩定、主體結構安全,不需修理或經簡單維護後即可入住的農村住房。“不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地基或主體結構出現安全隐患,或所在區域、地段出現地質隐患的農村住房。

4、對于“可以居住”類房屋,農戶在返家入住後,應注意觀察,一旦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異常情況,應立即撤出并報告村“兩委”和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應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核查,及時消除隐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和支持。

5、對于“不可以居住”類房屋,除明顯倒塌或嚴重受損且不具備加固修複價值的農村住房外,其餘房屋應做進一步的安全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改造或加固措施。

6、土木結構房屋、土窯洞等,淹沒過水後即使房屋暫未倒塌,也會因生土牆體浸水軟化失去承載能力,存在嚴重風險,應另行安置農戶避險。泥漿砌築牆體的房屋,當牆面沒有勾縫和抹灰層時,灰縫泥漿浸水後牆體承載力大幅降低,也應暫時安置農戶避險。

災後過渡安置與恢複重建

1、綜合考慮受災範圍、房屋受損程度、受災群衆數量與恢複重建預估時間等因素,在充分尊重農戶意願的前提下,可以選擇投親靠友、臨時搭建帳篷、集中建設活動闆房、利用村集體公共用房等方式及時予以過渡安置。

2、救災帳篷在搭建時,應遠離危險房屋,避讓自然災害隐患點、河道等,選擇地勢較高、場地安全且不影響交通的地段。

3、集中建設活動闆房時,應考慮災後重建規劃要求,不占用近期建設用地,滿足避險防災、及時疏散要求,并配套必要的臨時供水、供電、污水、垃圾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活動闆房可以采用彩鋼夾芯闆輕型裝配式結構或其他輕鋼結構。

4、被洪水浸泡過的村集體公共用房,應經過房屋安全性評估或鑒定,滿足安全使用要求後方可作為災後臨時過渡安置用房使用。

5、災後農村住房恢複重建,應按照當地政府重建規劃與具體政策執行。洪泛區、蓄滞洪區所在鄉(鎮),可以結合房屋使用功能,參照洪泛區、蓄滞洪區建築工程相關技術标準修建農戶避洪房屋和集中避洪建築,以減輕洪澇災害損失。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指南(暫行)》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快速評判災後農村群衆能否返家居住或必須過渡安置的問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澇災害破壞的自住農村住房的安全應急評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沖擊、浸泡或短時間進水的自住農村住房,及由于災區地質隐患影響、安全受到威脅的自住農村住房。

用于經營的農村房屋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性鑒定。

第三條 根據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結論,遭受洪澇災害的農村住房可以簡單分為兩類:“可以居住”與“不可以居住”。

(1)“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場地安全、地基穩定、主體結構安全,不需修理或經簡單維護後即可入住的農村住房。

對于“可以居住”類房屋,農戶在返家入住後,應注意觀察,一旦發現有安全方面的異常情況,應立即撤出并報告“村兩委”和鄉(鎮)政府,鄉(鎮)政府應組織技術力量進行核查,及時消除隐患。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技術指導和支持。

(2)“不可以居住”類,是指經過應急評估,地基或主體結構出現安全隐患,或所在區域、地段出現地質隐患的農村住房。

對于“不可以居住”類房屋,除明顯倒塌或嚴重受損且不具備加固修複價值的農村住房外,其餘房屋應做進一步的安全性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改造或加固措施。

第四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過程中,如發現存在本指南未提及的其他異常情況或安全隐患的,應及時上報,由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技術力量予以進一步核查。

基本規定

第五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由鄉(鎮)政府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團隊實施。工作開展前,縣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六條 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應逐門入戶進行。現場工作包括:場地安全評估、地基基礎安全評估、上部結構安全評估。

第七條 根據分項評估結果與下表,給出洪澇災區農村住房安全應急評估初步結論。

安全應急評估技術要點

第八條 處于以下地段的房屋,存在場地安全隐患:

(1)場地緊靠山體或崖體,已經出現滑坡或有滑坡迹象;或場地出現泥石流、崩塌等地質災害隐患。

(2)場地出現地陷、地裂、大範圍地下空洞、塌方等現象。

(3)場地位于河漫灘,或行洪、分洪和退洪口門附近,受到洪水直接威脅。

第九條 房屋地基基礎出現以下狀況,視為存在安全隐患:

(1)地基出現滑移,且存在發展迹象。

(2)基礎底部持力土層流失,基礎部分懸空或局部破壞。

(3)地基出現嚴重不均勻沉降,房屋出現肉眼可見的明顯歪斜。

第十條 房屋上部結構出現以下狀況,視為存在安全隐患:

(1)位于洪水淹沒區或徑流區,淹沒或徑流水位在房屋室内地坪以上的土木結構房屋、泥漿砌築的磚木、石木結構房屋及土窯洞。

(2)洪水浸泡4小時以上的白灰砂漿砌築且沒有水泥砂漿抹面或勾縫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房屋。

(3)承重牆體出現明顯裂縫(單條寬度大于10mm的裂縫,或多條寬度大于5mm的裂縫),縱橫牆交接處出現貫通性裂縫,或牆體出現肉眼可見的歪斜現象。

(4)承重牆體根部出現嚴重潰爛或剝蝕。

(5)承重牆體局部倒塌。

(6)獨立承重磚柱出現寬度大于1.5mm的裂縫,或有斷裂、錯位迹象。

(7)樓(屋)面出現變形或局部坍塌;樓(屋)面承重大梁、屋架、樓闆等在牆體頂部支座處出現滑動、側翻、失穩等現象。

(8)承重木構件(木柱、木梁、木屋架、木檩)已嚴重腐朽,有斷裂或失效危險;木構件在洪水作用下移位或偏離支座。

(9)承重混凝土構件(柱、梁、闆)表面嚴重剝蝕、開裂,鋼筋鏽蝕,有斷裂或失效危險。

(10)磚窯或石窯,邊窯腿出現明顯外閃;或窯頂出現縱向裂縫;或窯臉嚴重外閃,有倒塌危險。

(11)鋼結構受力構件(柱、梁、屋架等)受到洪水沖擊或雜物撞擊,出現明顯變形或屈曲;或鋼結構主要連接節點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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