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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 | 重大、特别重大突發事件30分鐘内報告市人民政府

2021-1-21 16:45:45 人評論

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将《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7日

 

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印發2021年1月7日修訂)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确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職責,規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高突發事件應對能力,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湖北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以及國家、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1.3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3.1突發事件分類。根據突發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事件分為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地震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行業的安全事故、火災事故、核與輻射事故、交通事故、特種設備事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群體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動物疫情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衆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糧食供給事件、能源資源供給事件、金融突發事件、社會群體性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發事件分級。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别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突發事件分級标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4适用範圍

本預案适用于指導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把保障公衆健康和生命财産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5.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強化安全風險過程防控,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成災之前。

1.5.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健全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調度轄區應急資源,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加強統籌指導,必要時協調資源予以支持。充分發揮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加強統一指揮。

1.5.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整合各區、各部門現有應急組織、隊伍、物資、信息資源,進一步理順應急管理體制,努力實現市區之間、部門之間、條塊之間、軍地之間資源共享與協調聯動,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處置機制。

1.5.5依法管理,科技支撐。強化法治思維,依法依規開展應急管理活動,提高應急管理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強化應急管理科技支撐,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1.5.6公開透明,正确引導。統一、準确、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有序組織新聞媒體采訪、報道突發事件事态發展及處置工作情況,正确引導社會輿論。

1.6預案體系

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以及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1.6.1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發布實施,報送上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者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訂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由相關類别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的牽頭部門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發布實施,抄送上級相關主管部門。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訂的工作方案,由相關類别突發事件防範與處置的牽頭部門組織編制、審議、發布實施,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1.6.2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訂,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範單位和基層組織内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6.3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包括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工作手冊是區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和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工作方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級領導機構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行政領導機構,在市委領導下,統一負責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統籌協調、指揮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由市長擔任主任,常務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市委有關領導、副市長、武漢警備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直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市應急委履行以下職責: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領導、組織、協調、監督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研究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政策和重大問題;審議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指揮超出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處置能力的重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協調銜接軍隊、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市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市應急委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水務局局長、市衛生健康委主任和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擔任。市應急委辦公室分設防汛抗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應急管理等5個工作組。

市應急委辦公室履行以下職責:負責統籌、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考核市級專項指揮機構和市應急委成員單位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應急管理中長期規劃,指導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統籌調度應急物資和裝備,統籌協調全市應急救援隊伍、專家隊伍建設;完成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市應急委辦公室各工作組分别承擔市應急委辦公室在防汛抗旱、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領域的工作。

2.2市級專項指揮機構

市應急委分設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工礦商貿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建築施工事故、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綜合交通事故、城市橋梁隧道事故、電力事故、石油天然氣事故、通訊基礎設施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事件、綜合衛生事件、農業農村事件、食品藥品安全事件、綜合治安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信息安全事件、金融安全事件等市級專項指揮機構。市級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市有關領導根據工作分工擔任。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負責本領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調度工作;建立完善本領域分級響應體系,審議專項應急預案;儲備本領域救援物資和裝備;建設本領域應急救援隊伍和專家隊伍;組織本領域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等工作;完成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市各相關牽頭負責部門,由其負責市級各專項指揮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市級牽頭部門

市各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牽頭承擔相關類别突發事件的防範與應急處置以及應急保障工作;組織起草應急管理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并實施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員單位組織開展與本單位職責有關的應急管理工作;完成市應急委、市應急委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3.1常見突發事件防範與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

市委網信辦:網絡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

市民宗委:民族和宗教事件。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糧食局):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事故、天然氣供應中斷事故、糧食供給事件。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電力基礎設施事故、大面積停電事故。

市公安局:民用爆炸物事故、群體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襲擊事件、踩踏事件。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地質災害(防治)。

市生态環境局:環境污染和生态破壞事件、核與輻射事故。

市城鄉建設局:建築施工事故。

市城管執法委:城鎮燃氣事故、城市橋梁隧道設施事故、雨雪冰凍災害。

市交通運輸局:水上交通事故、鐵路交通事故、城市軌道交通事故、民航事故,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水運交通、民航交通設施事故。

市水務局:水旱災害、水利基礎設施事故、飲用水供應安全事件。

市農業農村局: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事件、農業病蟲害事件、外來有害動植物威脅農業生産事件、農業機械作業安全事故。

市衛生健康委:傳染病事件,群體性中毒、感染事件,病原微生物、菌毒株事件,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市應急管理局:地震災害、金屬非金屬礦山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他工礦商貿事故。

市園林和林業局:森林火災、森林病蟲災害、林業有害植物事件、外來有害動植物威脅林業生産事件。

市市場監管局:特種設備事故、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件。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安全事件、金融基礎設施事故。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

市消防救援支隊:火災事故。

市氣象局: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

武漢海事局:長江幹線(武漢段)水上突發事件。

市通信管理局:通訊基礎設施事故。

2.3.2常見應急保障工作牽頭部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門分别牽頭負責新聞宣傳、能源物資儲備、秩序維護、應急經費、環境監測、交通運輸、生活必需品供給、災害救助、交通疏導等保障工作。

2.3.3其他類别突發事件防範與應急處置、應急保障工作的牽頭部門,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應急委根據部門職責和實際情況指定。

2.4區級應急機構

各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設立區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決策部署,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指揮處置一般、較大突發事件。

2.5基層應急機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設立應急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組織實施本地區各類突發事件先期處置工作。居(村)委會等群衆自治組織應明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責任人,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其他基層組織和單位在區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應急管理工作。

2.6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新聞信息、生産生活保障、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一般由區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市人民政府視情設立現場指揮部;重大、特别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

2.7專家組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和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成立突發事件專家組。在處置突發事件時,要堅持專業處置的原則,充分聽取專家對突發事件處置方案、處置辦法、恢複方案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參考專家意見形成科學有效的決策方案,必要時可請專家參與現場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内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将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及時向社會公布。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标準和管理辦法。

各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隐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訂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并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對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安全生産基礎能力、公共衛生保障能力、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監測預警

3.2.1監測。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相關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的牽頭部門負責根據突發事件種類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洪澇、幹旱、森林火災、尾礦庫、危險化學品、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确定監測點,明确監測項目,配備設備設施和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加強有關行業重大風險監控研究,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辨識、監測、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減少或者杜絕發生重大損失。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儲存、分析有關突發事件信息。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村)委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員隊伍,承擔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報告任務。

3.2.2預警。突發事件即将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突發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别。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進行預警。

(1)預警級别。突發事件的預警級别,按照其緊急程度、發展勢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從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予以标示。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别的界定,按照國家劃分的标準執行。

(2)預警發布和解除。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内突發事件預警,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預警信息發布的具體工作可由有關應急指揮機構或者部門承擔。

預警内容包括突發事件類别、級别、區域或者場所、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以及應當采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等。預警發布後,預警内容需變更或者解除的,預警發布機構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調整、解除可以通過廣播、電視、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報刊、傳真、電話、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者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預警方式進行預警。

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各區發布、調整或者解除預警,應當報市應急委辦公室備案。

(3)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别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①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②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級别。

③定時向社會公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并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④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⑤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态,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⑥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确保其處于良好狀态、随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⑨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⑩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重要财産,并予以妥善安置。

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緻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内的活動。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可能發生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的屬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屬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和機構。

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應當在獲悉信息後2小時内報告市人民政府;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在獲悉信息後1小時内報告市人民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應當在事件發生後30分鐘内報告市人民政府。緊急情況下,可先通過電話口頭報告,随後及時報送書面信息。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内容一般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基本情況、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責任主體等,并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

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對突發事件報告的時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2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或者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現場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标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事發地居(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組織群衆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采取适當措施控制事态發展。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調動轄區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在境外發生涉及本市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市外事等部門要積極向國家、省有關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駐外機構做好境外領事保護工作。

3.3.3分級響應

先期處置未能控制事态的,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快速啟動應急響應,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初判為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的,由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給予指導、支持,必要時直接組織應對;初判為重大、特别重大突發事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負責組織應對,超出市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支援或者組織應對。

需要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的,由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指揮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啟動市級應急響應。原則上,市級應急響應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市級Ⅳ級應急響應由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主任批準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副指揮長批準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由市級相關專項指揮機構指揮長或者市應急委主任、副主任批準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市主要領導同志批準啟動。具體應急響應啟動标準和應急響應措施由市各專項應急預案明确。

需要多個市級專項指揮機構共同開展應急處置時,可由市應急委啟動市級Ⅱ級或者Ⅰ級應急響應,由市主要領導同志直接指揮處置工作。

區級應急響應分級根據各區實際情況設定。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4指揮協調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各類應急力量和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啟動運行後,下級應急指揮機構按照上級應急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上級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人民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應當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上級工作組到現場時,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其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參與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3.3.5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①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險源,标示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組織開展傷病人員救治、衛生防疫、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傳染病确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

④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

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緻危害擴大的生産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⑥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财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⑦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⑧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⑨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擡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⑩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财物、幹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其他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争端,控制事态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内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内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漢領事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⑥視情在特定區域内實施互聯網、無線電、通訊管制;

⑦其他必要措施。

3.3.6社會動員

事發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組織居(村)委會和其他組織按照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衆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事發地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落實相關應急指揮機構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并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事發地的公民應當服從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委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相關應急指揮機構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3.3.7擴大響應

突發事件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時,按照程序請求省人民政府協調相關應急力量、資源給予支援,必要時提請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決定,宣布我市全部區域或者局部區域進入緊急狀态。

3.3.8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由市、區兩級宣傳部門統籌負責。由區人政府負責處置的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由區級宣傳部門統籌負責。其他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按照上級要求執行。特别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在5小時内發布權威信息,最遲在24小時内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态發布信息。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其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内容的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3.3.9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或者其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應當逐步停止應急處置措施,有序撤離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同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3.4後期工作

3.4.1善後處理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發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訂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與司法援助。對應急調用、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補償。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恢複重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盡快修複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以及倒損的民房,盡快恢複生産、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發事件恢複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籌部署,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一般、較大突發事件的恢複重建工作由事發地區人民政府負責。

3.4.3調查評估

突發事件應急結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制定改進措施,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調查與評估情況。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底之前對上年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評估,并向市應急委報告。

4.支持保障

4.1隊伍保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為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健康發展提供支撐保障。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市、區公安、消防、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生态環境、城鄉建設、城管、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園林和林業等部門和單位根據需要,建設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

軍隊、武警和民兵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軍地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

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民兵、預備役人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保安員、紅十字救護員等具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支持居(村)委會以及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單位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充分發揮各級文明辦、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組織作用,引導各類志願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工作,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财力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将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财政預算。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财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财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根據實際需要,市、區有關部門提出征用補償和救助政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市、區财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财政保障資金、社會捐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相關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

4.3物資保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應急物資生産、儲備、調撥、配送、更新、補充工作。市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小包裝大米、食用油、豬肉、方便面、礦泉水等)的采購、調運、儲存、投放等綜合管理工作;市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蔬菜生産、儲存、投放等綜合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應急物資的儲備和供應;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保障因災困難群衆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保證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和援助。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層級的應急物資儲備保障體系,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

在緊急情況下,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并于應急結束後依法給予補償;可以要求生産、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産、保證供給;可以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單位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4.4醫療衛生保障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要不斷建立健全衛生應急體系,組建本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心理危機幹預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并做好後續治療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及時為受災地區、群衆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設備和場地。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5交通運輸保障

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牽頭,鐵路、民航等單位配合,建立健全應急物流體系和交通運輸保障聯動機制。

突發事件發生後,市、區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城管等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盡快恢複被損毀的道路、輕軌、地鐵、鐵路、機場及有關設施,保障交通暢通。市、區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和鐵路、民航等單位要優先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調度和暢通,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确保受傷人員、救災人員和物資及時安全運送。

4.6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制訂不同類别、級别突發事件應急狀态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4.7避難(險)場所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戰結合、合理布局的原則,充分利用公園、綠地、中小學操場、公共文化體育場館等現有資源,建設一批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急避難(險)場所,配備必要的設備及設施。

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會同城鄉建設、教育、民政、水務、應急管理、商務、園林和林業、體育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應急避難(險)場所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應急避難(險)場所管理單位制定并完善應急避難(險)場所管理辦法,明确各級責任人,确保緊急情況下公衆能夠安全、有序地轉移或者疏散。

4.8公共服務保障

市、區經濟和信息化、城管、水務等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供水、供電、供氣企業開展應急處置,完善相關設施設備,确保水、電、氣安全供應。  

市、區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電子政務外網應急保障工作。市通信、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各在漢通信、廣播電視、有線網絡、政務網絡、城市軌道交通通信網絡等運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和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形成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确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通信暢通。

市、區生态環境、水務、城管、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做好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市、區氣象部門負責做好氣象服務保障工作,及時提供天氣預報并加強對極端天氣的監測預警和氣象分析。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意見,為受災地區群衆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市、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在漢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加強公共安全科技創新機制和應對突發事件技術支撐體系研究;鼓勵、扶持研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市、區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信息系統、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推進應急管理信息化。

4.9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委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增強公衆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市、區教育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幼兒園應急指示教育的指導、監督。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内容,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市、區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區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組織1次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獎勵與責任追究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公民在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應急救援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突發事件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6.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3月19日印發的《武漢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武政〔2013〕25号)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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