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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應急管理部令第2号)

2019-7-18 19:59:05 人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2号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24日應急管理部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王玉普
                                                                                                                                                                               2019年7月11日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号)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條修改為:“為規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産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号),制定本辦法。”
  二、将第二條修改為:“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辦法。”
  三、将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結論”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
  五、将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六、将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标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産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确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七、将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八、将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九、将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十、将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确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十一、将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将第三項修改為:“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十二、将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條增加兩款,分别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将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内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産經營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十四、将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企業”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企業”。
  十五、将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安全生産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删除第五項;将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并修改為“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将第七項改為第六項。
  十六、将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的“風險評估”修改為“風險辨識、評估”;删除第三項;将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分别改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将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并修改為“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在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将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将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将第二十九條中的“各級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将第三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将第四十三條中的“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将第四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将第四十六條中的“國家安全生産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修改為“應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九、将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九條。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号公布,根據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
  第2号《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産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态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産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産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産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産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産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産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産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産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産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确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标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産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确,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确、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适應;
  (六)有明确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确;
  (八)應急預案内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别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産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内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确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标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産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确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産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将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内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産經營單位,可以隻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内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确保準确有效。
  第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産、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産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産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條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将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确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産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内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産許可的生産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産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産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産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産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衆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将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産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内重點生産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内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内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将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内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産經營單位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内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産、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産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标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産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内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适用狀态。
  第三十九條生産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将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将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确檢查的重點内容和标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産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将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産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産經營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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